论开玩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(下)【推荐产品】
论戏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(下)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: 我国民法中缺乏对于戏弄的法律规定。仅在《民法通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中把戏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。这种规定是我国规定的戏弄的法律行为,也不是日本的戏弄的法律行为。这就会引起法律中的“逗弄”一词的出现。鉴于上述情况,本文首先对“逗弄”一词进行了界定,然后提出了“逗弄”的法律行为。:戏弄的法律行为; a四、玩笑行为的法律效果 1、玩笑行为法律效果的三个不同立法实例 对玩笑的法律评价,根据其重意义还是重表现,可以分为德国、日本、瑞士三种类型。
1.德国民法典将玩笑界定为缺乏诚意,并将其与保留诚意相区别。德国民法典第118条规定,如果预期缺乏诚意而作出非诚意表示,该意思表示无效。该规定明显倾向于“意图主义”,侧重于探究真实意思。德国法律将玩笑与保留诚意相区别,首先否定玩笑的效力,以保护玩笑人的利益;其次,善意接受人可以请求对过失玩笑的信赖利益予以损害赔偿,以平衡双方利益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规定,如果根据第118条规定意思表示无效,应当赔偿因信赖而造成的损失,但不得超过该行为有效时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。 该规定明显修正了极端的“意思主义”评价标准,以信赖利益补偿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。该条第二款进一步将恶意的接受人(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无效的接受人)排除在信赖利益的保护之外,完美解决了玩笑的法律评价问题。澳门民法典对于玩笑的立法模式与德国相同,但没有类似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一款关于信赖利益补偿的规定,即“其数额不得超过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数额”。可见澳门法下的信赖利益补偿可能大于德国法下的信赖利益补偿。2.日本式日本立法与中国台湾、奥地利等地类似,将玩笑纳入“真实意思保留”的概念。 例如,日本民法第93条规定,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受表示人明知其不真实之影响,但相对人明知或能够知道其意思表示时,意思表示无效。这一立法模式明显以行为为本,明显偏向“表现主义”。将玩笑归类为真实意思表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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